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六灶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5日20时30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粤LM5****小型轿车。行驶至惠阳区淡水滨河半岛体育公园门前路段时,被告人樊某某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樊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媛萍
检察官助理: 胡慧浓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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