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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郓城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鲁******“北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郓城县**路**附近处,被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雪峰

                              检察官助理   杨化迪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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