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樊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越野客车载朋友张某某沿济南市历城区**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地铁施工处时,撞到**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的围墙上,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工地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工地现场人员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樊某某在事故现场。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6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85311****);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光盘2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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