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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6时37分,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邵庄镇王集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邵庄镇旗杆庄村路段时,被曹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检测,被告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孟蒙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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