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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号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0分许,樊某某醉酒驾驶辽H6****小型普通客车,沿吕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吕家坨矿东门南侧时撞到路边墙体,致樊某某和乘车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受伤,车辆和墙体受损。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贵全

2020年127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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