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5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客运有限公司调度,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集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樊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D6****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金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检验,被告人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2.1mg/100ml血。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樊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50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