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75********,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三环路(非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二七区南三环路与郑密路交叉口向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供述;2、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酒精呼吸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