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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5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区**栋**单元**号,住址同上,无业,群众。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发区**公司路段时,与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樊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4日3时10分,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5.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驾驶人网上查询结果、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0二0二十八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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