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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3年8月2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江淮牌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镇**街里自西向东行驶600米至**村委会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靳玉玲

                         检察官助理 彭春华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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