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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司机,安徽省阜南县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持有机动车B2型驾驶证,案发时具有驾驶资质。2019年9月30日中午,在与孙某某等人一起在**街上**饭店吃饭时,樊某某饮用约半斤52°泸州老窖牌白酒。饭后樊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载带孙某某回家途中,约15时45分许,樊某某驾车来到**乡**村**庄唐某甲门口,因感情纠纷与唐某甲父母唐某乙、温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樊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阜南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唐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忠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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