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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永德县******组,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出租房。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8月14日其至2003年8月13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酒后驾驶一辆悬挂云SP****号牌(实际号牌为云SH****,车辆识别代号LC6XCH3RXD10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某某)沿耿(永和)沧线由耿马县芒片村方向往耿马县幸福新城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耿(永和)沧线K2+10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侧翻,造成樊某某、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樊某某血液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4.32mg/100ml。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及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鉴定告知书、抽血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查获现场指认照片,车辆指认照片,饮酒地点、种类和器皿的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珠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联系方式:188 0690 ****。

2.公安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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