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1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农民,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及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云EZ****号小型普通客车,到武定县发窝街“好新家”超市门口倒车过程中,车尾撞在了停在路边董某某驾驶的浙C**R**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樊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4.1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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