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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75********,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大学文化,曾任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室主任,住石门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临澧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被告人樊某某在办理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另案处理)寻衅滋事案时,认识了当时石门县“二都帮”老大贺某甲(王某某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此后至2018年间,贺某甲经常与樊某某在一起玩耍,邀请樊某某与其合伙经营顶管机等业务,让樊某某从中获利,并趁机多次请求樊某某对涉嫌犯罪的王某某及其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汪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等人予以关照。樊某某开始拒绝,后在交往中逐渐丧失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人员提供帮助,并在此过程中收受王某某、贺某甲所送的名表和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包庇、纵容王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及覃某某(均系王某某犯罪集团骨干成员)。2015年4、5月间,石门县**镇居民林某某、江某某在王某某、覃某某开设的****茶楼打牌欠下巨额债务后潜往他处,王某某获悉二人的藏身之处后,即指使汪某某、陈某某将二人带回石门县城,安排覃某某给二人提供资金,并通过非法拘禁手段从江某某手中逼取了50万元现金。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汪某某、陈某某、覃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2015年6月25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汪某某、陈某某。2015年8月27日,石门县公安局以覃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室干警侯某某负责办理此案。案件移送起诉前后,王某某为使自己逃避打击,便通过贺某甲找到樊某某,以汪某某、陈某某的孩子有病为由请求对二人取保候审,并希望对覃某某从轻处罚。樊某某明知汪某某、陈某某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却一边指使贺某甲、王某某找分管副检察长文某某疏通关系,一边则交代侯某某予以关照,并就取保候审事宜多次催促侯某某给文某某汇报,还借汇报之机向文某某表示同意对二人取保候审。后王某某、贺某甲依计而行。2015年10月2日,候某某因培训离开后,樊某某接手该案。2015年10月9日,樊某某征得文某某的同意后,用候某某等人的Ukey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当日,汪某某、陈某某即被取保释放。取保释放后,汪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10月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月,陈某某嫖娼时与他人发生冲突。樊某某接管该非法拘禁案期间,未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核查,2015年12月25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覃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15年12月,汪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后,樊某某又应王某某之请,给承办法官说情。2016年6月,石门县人民法院以汪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包庇龚某某。2014年,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龚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樊某某从中知晓了龚某某多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龚某某在石门县**国际大酒店KTV***包房唱歌时,与在该酒店另一包房内玩耍的邵某某等人发生冲突,龚某某遂指使黄某某、徐某某去对方包房找回面子,黄某某、徐某某即冲进包房,后徐某某跑出包房寻得两把刀后和龚某某再次闯进该包房,并朝对方人员挥砍,龚某某将邵某某砍伤后即逃离现场,徐某某遂纠集梅某某等人前来助阵,后徐某某纠集人员与邵某某方人员相遇后发生殴斗。

该案经过侦查后,石门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以龚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罪移送起诉,被告人樊某某作为承办人审查了该案,2017年9月5日,石门县人民人民检察院以龚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此间,因龚某某虽然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指使黄某某等人滋事,樊某某未认定龚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建议量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樊某某在审查该案期间,贺某甲多次请求其关照龚某某,樊某某假意承诺已给予关照。案件提起公诉后,因案件定性存在认识分歧,石门县人民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刘某某认为龚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并多次与樊某某沟通,樊某某便趁机给龚某某说情。2017年10月,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龚某某承认了自己指使黄某某、徐某某滋事的事实,樊某某据此以龚某某有自首情节为由,建议量刑幅度下调两个月。后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9月1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

二、受贿罪

1、收受王某某名表及五万元干股。2015年5月,非法拘禁案发生后,王某某便多次请求樊某某提供帮助,汪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后,王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及求得以后关照,于2015年12月初送给樊某某价值4.76万元的TUDOR牌情侣手表一对,后樊某某将手表转送他人。后覃某某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汪某某、陈某某被提起公诉后,樊某某又给承办法官说情。2016年2月,王某某又邀樊某某与其合伙经营烟酒商行,还承诺樊某某出资5万元,按10万元参与分红,樊某某便准备了5万元的现金及物资入伙。当年9月,樊某某因故要求退伙,王某某便安排他人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给樊某某,还另付给樊某某2万元分红款,樊某某将此2万元分红款抵扣了自己此前赊欠的货款。

2、收受贺某甲现金一万元。2015年中秋节期间,贺某甲为了汪某某、陈某某能早日取保候审,在石门县城的宝峰茶楼送给樊某某现金一万元。

2012年以来,王某某及其犯罪集团逐渐发展壮大,至2018年10月底,以王某某为首的“二都帮”涉黑犯罪集团组织成员多达60余人,先后有组织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80多起,聚敛钱财200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樊某某于2004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参与办理了王某某及其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王坤、汪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多起犯罪案件。

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犯罪所得47.8万元,并协助办案机关将所收受的一只手表予以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表一只;2.书证: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原案卷宗、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清单、王某某等人案起诉意见书及挂牌督办通知书、提示函、非税收入缴款书及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侯某某、文某某、贺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辩解、自书材料及王某某、贺某甲、龚某某、汪某某、王坤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临价认定(2019)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身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查禁活动;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表一只。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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