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31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南晓琼,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樊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长寿路66巷22弄8号-1,通过贴牌、移印等方式假冒“ ”、“ 商标的浪涌、过欠压保护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商品。现查实,查获的商品均为假冒产品。经价格认定,价值为123080.78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江西省修水县被当地公安侦查人员抓获。
2019年9月17 ,被告人樊某某亲属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4万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亲属赔偿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并得到谅解。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6229206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 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光电开关、电阻器、变阻器、变压器、电阻联接器、断路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浪涌、过欠压保护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价格认定书、产品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清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旭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手机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赔偿协议书贰份、谅解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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