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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云A****5小型普通客车沿公石线从公某某**镇往公某某**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线30KM+300M路段时,樊某某驾车与路上行人贺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贺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贺某某于2020年1月3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樊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贺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云A****5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鉴定意见;6.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道山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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