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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车沿深饶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深州市**村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田某某以及田某某方乘车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樊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前方车辆追尾相撞,造成两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快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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