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宁远县**镇**村**组,现住地址:永州市零陵区**路。2019年9月23日,因此事故无证驾驶以及使用假牌行为被行政拘留二十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某自零陵区中山路往羊角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零陵区羊角山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操作不当,与道路右侧路沿石相刮后,车辆失控摔倒在人行道上,造成车辆受损、樊某某与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10日,经永州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伤势暂评定为轻伤一级。由于胡某某至今仍未清醒,2019年11月13日,经永州柳子司法鉴定所再次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伤势评定为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樊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补充认定书、出院诊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机动车发票、机动车合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送达回执;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某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樊某某受伤、胡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双方没有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医药费等费用没有赔偿到位,被告人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有二年二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红卫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