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5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嘎查,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嘎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1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00公里加550米处,在超越前方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时与由北向南郭某某驾驶的蒙H*****号白色比亚迪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郭某某车内乘车人王某某死亡,驾驶人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王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头部、左下肢及右上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颈部及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正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樊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正侧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党员证明、被害人基本信息;(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樊某某驾驶证信息、蒙H*****号小型汽车车辆信息、郭某某驾驶证信息、蒙H*****小型汽车车辆信息;(4)正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1)锡盟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 酒检字第1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锡盟医司法鉴定所[2019] 酒检字第1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沽公物鉴(法尸体)字[2019]08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4)锡盟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30号法医临床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郭某某受重伤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被害人及家属并得到谅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霞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