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出生日期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现住宁夏中卫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1时5分,被告人樊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CB****号小型轿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2078千米+385米(即固原长城梁路段)处时,车辆发生侧滑,致该车身右侧中部与魏某某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之间行驶的宁AB****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后尾部相撞,造成宁CB****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樊某甲送固原市人民医院后死亡,乘车人伏某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樊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东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7095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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