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简阳市**街道**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3岁,四川省简阳市人。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7时49分,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红建路南段169号外路口时,与行驶方向前方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4日,王某某经简阳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樊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人樊某某未取得驾驶证。
被告人樊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谅解书,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德强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散页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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