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湘F35075号小车沿S3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君山区许市镇仰山村路段时,将坐在道路中间的被害人易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樊某某未下车查看,仅短暂停车数秒后就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易某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樊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胡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文烨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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