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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6********49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号,住繁峙县****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H*****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载着哥哥樊某乙从繁峙县砂河镇出发准备到砂河镇后河村送孝,当车沿20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砂河镇杨家窑村附近时,被告人樊某某因操作不当,将驾驶车掉入路西深沟中,造成樊某某受伤、樊某乙死亡及该车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繁峙县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乙不负事故责任。后经鉴定,樊某乙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对樊某乙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海跃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584411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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