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市昌邑区**乡**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3月经王某某介绍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办理贷款未果,后从孙某某处得知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办理工商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后将全套手续予以出售而获利,每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樊某某为牟利,在孙某某帮助下,分别于2020年3月8日、3月20日先后注册办理了“吉林市昌邑区**酒行”及“吉林市船营区**服装店”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后孙某某又领其先后到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支行办理了“吉林市昌邑区**酒行”及“吉林市船营区**服装店”的对公账户及网银U盾,后将上述二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等全部手续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将其交给赵某某。2020年3月24日、25日,孙某某将樊某某出售二套营业执照等全部手续的价款分两笔共计2915元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樊某某,违法所得现已全部被樊某某用于生活花销。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于吉林市昌邑区**街附近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其买卖国家证件两套获利2915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樊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吉林市昌邑区**酒行个体工商户档案、吉林市船营区**服装店个体工商户档案、吉林市船营区**服装店工商银行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吉林市船营区**服装店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对公账户档案、吉林市昌邑区**酒行中国银行开立对公账户档案及银行交易流水、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讯问光盘二张;4.辨认笔录;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为牟利,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樊某某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金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1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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