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3至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樊某某为了挣钱,通过他人介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先后在西宁市、福州市、南通市、曲周县、南乐县、鸡泽县等地注册17家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进行出卖,共计得款10000余元。
1、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樊某某通过中介介绍到西宁市注册一家公司,办理好一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交由他人卖掉,得款1500元。
2、2019年4月3日至5月13日,被告人樊某某通过刘某某(已判刑)介绍到福州市给“东哥”(张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樊某某先后在福州市注册3家公司,办理3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在南通市注册6家公司,办理6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交由“东哥”卖掉,樊某某共计得款7200元。
3、2019年5月24日至6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到邯郸市给董某某(已判刑)、贾某某(另案处理)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进行出卖。樊某某先后在曲周县、南乐县、鸡泽县各注册一家公司,办理3套营业执照,其中有一家公司未查询到对公账户。办好后由董某某、贾某某通过高某某(已判刑)卖掉。事前董某某、贾某某许诺给樊某某5000元钱,事后未给钱。
4、2019年10月30日、31日,被告人樊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到杭州市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进行出卖。樊某某在杭州市共注册4家公司,办理4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交由他人,事后刘某某给樊某某1500元。
经银行查询,樊某某所卖出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中有10余个对公账户内均有大量资金往来交易。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樊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火车站被西安市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证明、结案报告、樊某某名下的公司、企业注册信息、营业执照、银行开户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董某某、贾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樊某某、刘某某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樊某某名下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红侠
检察官助理:宋凌彦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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