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7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公司总管中心高级经理,原巴中市**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1********,汉族,高中文化,原巴中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西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巴州区延生爱心养老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6********,汉族,高中文化,巴中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区职工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大学文化,巴中市**有限公司理财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南段**号附**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告知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集团公司)为筹集资金,经公司决策在各地设立民间理财公司集资,归集团公司使用,具体由集团公司融资部全面负责。
2014年3月,**集团公司以其下属的巴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鲁某某的名义购买了王某某与张某某登记成立的巴中市**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公司),鲁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巴中**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公司购买巴中**公司后,委派被告人樊某某任代总经理,招聘了李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被告人樊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外部协调工作,被告人李某某任副经理,负责营销培训和日常管理,被告人刘某某任理财部副部长,担任出借人代表。巴中**公司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在出租车顶灯箱打广告、组织开业庆典活动等方式向巴城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承诺支付1.6分至2.0分月利息回报为诱饵,为**集团公司下属十个公司项目融资,共计向981人非法吸收资金115630200元,案发前支付出借人利息11602462.64元,归还出借资金本金26091200.00元,至案发时,尚有836名出借人出借本金总额89539000.00元未予归还。出借人为收回所出借资金,多次到市区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案发后,鲁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讯问,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借款合同、记账凭证、财务帐据等书证;2.何某甲、赵某某、徐某某、徐某甲、罗某某、集资参与人等证人证言;3. 被告人樊某某、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江
唐 桥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处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联系电话:1598245****。
被告人鲁某某现处所:巴中市巴州区**养老院,联系人鲁某甲电话:1388168****。
被告人李某某现处所: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宿舍,联系电话1818195****。
被告人刘某某现处所: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7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含补充侦查卷2册)。
3.物证:扑克牌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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