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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顾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樊某某、杨某某、顾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上述两案合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3日23时许,在香河县安平镇狮子城小区北侧活动房内,被告人樊某某等人对谭某某进行殴打,后在狮子城小区北侧道路上,樊某某又伙同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某、张某丁(在逃)等人对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殴打,并用石块将谭某某驾驶的冀R6****号小轿车、王某甲驾驶的冀RK****号小轿车、张某戊驾驶的冀RZ****号小轿车砸坏。经鉴定,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经认定,被砸的三辆汽车的直接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2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樊某某、顾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戊的陈述;3.辨认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顾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七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文祥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顾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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