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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出生地山西省翼城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8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居民,出生地山西省翼城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路**沟**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化庄村北口附近,酒后对庄某某(男,49岁)、王某某(女,49岁)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后201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樊某某、贾某某到松园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材料、工作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樊某某、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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