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28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号**室。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7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镇**村**号。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7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苑某某酒后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酒店**门口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继续互相推撞,群众发现后报警。随后,珠海市公安局九州港派出所民警白某某、辅警岳某某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理。民警白某某、辅警岳某某赶赴现场后,向被告人樊某某表明身份后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配合调查,但被告人樊某某拒不配合,并谩骂民警准备强行离开现场。民警白某某、辅警岳某某欲将被告人樊某某带回派出所约束酒醒时,被告人樊某某用脚顶岳某某的胸部,致岳某某倒地,造成其左手肘部和右手掌背部受伤。期间,被告人苑某某见被告人樊某某被民警控制,其用手从后面勒住岳某某脖子,并将岳某某身上的执法记录仪摔落地上,欲阻止民警将被告人樊某某带走。随后,被告人樊某某、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白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10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樊某某、苑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 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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