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号,住**村。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13日投案后被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被告人管某某(被告人樊某某妻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号,住**村。2019年10月5日被东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10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樊某某、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管某某、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7日东阿县公安局补查后重报,3月23日、25日被告人樊某某、管某某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至5日凌晨樊某某、管某某在东阿县**小区** 偷窃12块电池。在东阿县**路**花园小区**偷窃4块电池。在东阿县**小区**停车场**偷窃8块电池。在东阿县**偷窃4块电池。2019年10月5日凌晨6时许,东阿县公安局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镇米某某(另案处理)废品收购站抓获在此销赃的犯罪的嫌疑人樊某某、管某某。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28块电池价格为3432元。
2019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樊某某先后五次在东阿县城茄李小区**门市、第四人民医院门前及西侯村、悦和苑小区西关卫生室门口及汇银未来城南门、古韵新城小区门前、小周小区附近盗窃电动车电池94块。被告人管某某参与盗窃一次。
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发区**饭店门前盗窃电动三轮车4块电池。
2019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樊某某多次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附近盗窃电动车电池。
被告人樊某某将上述所盗电池销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镇米某某处,共得赃款24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樊某某与米某某之间微信转帐记录、东阿县公安局发破案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米某某通话清单。2.被害人陈述:失主白某某、王某等二十一人的报案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樊某某、管某某、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管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多次盗窃,系主犯,被告人管某某参与盗窃两次,系从犯,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维广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于东阿县看守所,被告人管某某(1576356****)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监控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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