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2491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大道**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樊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六队万家乐超市对面的无牌商铺内,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赌博。同月,被告人樊某某发展下线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平东经济社一无名商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收取每期参赌人员的赌资后,转账给被告人樊某某,再由被告人樊某某根据每期开奖情况,返利赌资额2%-10%不等的好处费给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樊某某发展下线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六队万家乐超市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收取每期参赌人员的赌资后,转账给被告人樊某某,再由被告人樊某某根据每期开奖情况,返利赌资额2%-10%不等的好处费给被告人陈某某。
2018年7月19日晚,公安人员分别去到上述三个赌博场所,抓获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起获被告人樊某某的六合彩投注底单10张、赌资人民币8320元、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起获被告人刘某某的六合彩投注底单12张、手机1台;起获被告人陈某某的六合彩投注底单15张、赌资人民币330元、手机1台。2018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狮岭镇联合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起获其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原始单据等书证;
2.证人厉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樊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015****。
2.案卷材料10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六合彩投注底单37张、手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8650元)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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