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镇**村**组,现住民乐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甘州区**镇**村**社,农民。2016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甘州区长安家园,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樊某某、秦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4日16时许,在甘州区**街延伸段“某火锅”、**镇**村、南关秦某甲租房等地,被告人秦某乙(已判刑)为替被告人秦某甲讨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张乙(已判刑)、强某某(已判刑)、樊某某、张某、秦某甲限制被害人梁某某人身自由,期间采取拳打脚踢、木棒轮流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致被害人梁某某轻微伤,并逼迫被害人梁某某给被告人秦某甲出具欠条两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势鉴定意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樊某某、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樊某某、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樊某某、秦某甲为索要债务,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张某、樊某某、秦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樊某某、秦某甲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 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樊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秦某甲取保候审于甘州区**乡**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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