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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姜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社区**楼**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姜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樊某某在白塔区天星小区一栋楼楼道内传播法轮功书籍;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兴盛园B区红眼楼15栋3单元202室项某某家中从事法轮功习练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樊某某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书籍及其他涉案物品。经辽阳市国保支队进行鉴定,查获的书籍等物品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被告人姜某某自2015年开始习练法轮功。从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姜某某使用电脑、打印机、切纸机等设备制作法轮功宣传单,并不定期将制作的宣传单散发至居民小区内。2019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姜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兴盛园B区红眼楼15栋3单元202室项某某家中从事法轮功习练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白塔分局民警在姜某某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书籍以用作制作宣传单的电脑、打印机、切纸机、打印纸等涉案物品。经辽阳市国保支队进行鉴定,查获的书籍等物品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的证言;

3.辽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姜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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