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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刘某某、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790号

被告人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奉化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路**弄**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苗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路**弄**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在本区**街道**公寓租户微信群内发生口角,后相约打架,期间,武某某多次在微信群内对樊某某进行辱骂、挑衅。当日0时40分许,樊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卓某某、覃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至**公寓,卓某某持折叠刀、刘某某持棒球棒踹门进入武某某、代某某居住的**室,后覃某某、张某某也持木棍跟随樊某某进入室内,对武某某、代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武某某、代某某受伤。经鉴定,武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15.0平方厘米,右肘部擦伤,已构成轻微伤;代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15.0平方厘米,右小腿表皮划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刘某某、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兰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被告人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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