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724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县,住赞皇县**村,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找郑某某借钱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樊某某、乔某某到郑某某在石臼山公园附近经营的游乐场内,将游乐场内的旋转木马、喜洋洋摇摆机等游乐设施砸毁。经认定,被损坏的物品价格共计1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
2、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许亭派出所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实表现;
3、调解协议、谅解书;
4、被告人樊某某、乔某某的户籍证明;
5、证人许某某、张某某证言;
6、被害人郑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樊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乔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梅
2018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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