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樊*,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学生,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2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樊*窜至新野县**乡**村乔**屋内,因觉得自己受到威胁,随持钉耙,撅头向被害人乔**头部不断击打,致使乔**当场死亡。
2019年03月13日,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东峰
岳华范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樊*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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