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樊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73********,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号**单元**号,无业。200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9年9月16日减刑释放。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樊某在芝罘区毓北路烟台**附近,与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樊某某对苗某某拳打脚踢,致使苗某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苗某某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门诊病历等书证,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樊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峻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烟台市芝罘区**号**单元**号,电话1551039****,1395358****。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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