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平市**镇**村人,捕前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怀疑本村村民门某与其妻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7月21日6时许,在本市**镇**村门某家附近,樊某某持帆布包裹的尖刀将门某腹部捅伤,后逃离现场。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樊某某与门某针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用刀将门存才捅成重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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