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樊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樊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视高方向沿视杨路往清水方向行驶,7时11分许,当车行至仁某某**镇**路路段时,由于樊某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撞到同向前段由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川******号二轮摩托车,导致两车受损、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段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开放性粉碎性颅脑损伤,重型闭合性胸腹损伤,机能丧失死亡。经仁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樊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樊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付,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樊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樊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5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