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村**组**号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本市高新区新雅中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田某某住处,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锁入户,实施盗窃之时被在家休息的田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随即,又至新雅中街*号*栋*楼*号被害人徐某某住处,以同样方式入户,窃取被害人许某某存放在家中钱包内的现金800余元。在逃离过程中,樊某某被群众发现、拦下。警察接报立即赶往现场将樊某某挡获,并从其随身查货赃款、作案工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华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