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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19,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村**号院**号,现租住广州市南沙区**镇**村**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网上追逃,于2020年8月25日在广州市南沙区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鱼窝头派出所抓获,临时寄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后于2020年8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解押回平顶山,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以借车外出要账为由,将被害人魏某某的号牌为豫******的白色众泰T600越野车骗走,当天樊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彭某某向其借款3万元,该款被樊某某用于偿还高息以及其他花销。后魏某某家人联系樊某某还车时,樊某某以事情没有办完为由拒绝归还车辆,且隐瞒已将车抵押的事实,2016年樊某某离开平顶山失去联系。该众泰T600越野车经多次转押,于2016年10月19日在三门峡市被赵某某以46000元的价格购买,同年11月30日,赵某某开车到平顶山处理违章时在**路派出所附近被魏某某发现将车追回。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众泰T600越野车价值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临时寄押决定书、车辆转押协议及借款条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崔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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