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樊大雪,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3********,汉族,无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街**排**号。1993年12月3日因犯以破坏公共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大雪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下五庄村西乡村公路与宝平公路交口小房处实施盗窃,盗走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5月份一天早上,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下五庄村南侧,宝平公路东侧天然气站门前实施盗窃,盗走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5月底一天,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宝武公路北侧牛道口镇郭家深村路段周某某苗圃处实施盗窃,盗走两扇铁栅栏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元。
2019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宝武公路南侧牛道口镇郭家深村路段刘某乙苗圃彩钢房处实施盗窃,盗走铝合金窗框、彩钢板等物,后放火将该彩钢房烧毁。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6月份一天凌晨3是许,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宜城村与庞各庄村交界处魏某某养鱼池实施盗窃,盗走养鱼池增氧机上用的电机及大盘。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下五庄村西乡村公路与宝平公路交口小房处实施盗窃,盗走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红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其后又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大桥南侧西小房处实施盗窃,盗走耿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宜城村南侧白某某苗圃集装箱房处实施盗窃。盗走浇地用的垄沟、修理树木的剪子、一个独轮小推车及干活的工具,后放火将该集装箱房烧毁 。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下五庄村西侧路南赵某某苗圃集装箱房处实施盗窃。盗走空调内机、浇地用塑料垄沟、铁壑子等物,后放火将该集装箱房烧毁。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樊大雪在下五庄村集装箱房盗窃后,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贾良庄村西南侧王某某承包地处实施盗窃,未盗走物品,后放火将该处草帘子、毛毡、竹竿等物烧毁。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下五庄村西乡村公路与宝平公路交口处小房处实施盗窃,盗走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9年8月初一天上午,被告人樊大雪窜至宝坻区牛道口镇下五庄村1区11排23号刘某丙家门前实施盗窃,盗走两扇铁栅栏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220元。
案发后,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2、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 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樊大雪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大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大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大雪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大雪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樊大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樊大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樊大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樊大雪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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