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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田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号。200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道**镇**村**组(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经预谋,多次到本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附近,盗窃被害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销赃后二人共同分赃,累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35元,详述如下:

1.2019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到上址,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台**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9元)。

2.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到上址,盗走被害人范某某的蓝色金**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7元)。

3.2019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到上址,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白色雅**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l874元)。

4.2019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到上址,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白色爱**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l867元)。

5.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到上址,盗走被害人杜某某的雅**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l768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扣押物品清单;6.被盗车辆购买凭证等书证;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9.电子数据;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田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穗埔检刑量建〔2020〕277号《量刑建议书》6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盘5张、电子勘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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