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乡**村**号。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自行车去到被害人罗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背后**号出租屋**房的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六角匙将门锁撬开,入内盗走现金118元以及三件上衣、两条裤子、两双鞋子、两对耳环、一套欧诗梦牌化妆品、一把雨伞等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樊某某处起获以上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
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邝达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碟二张、散件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4.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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