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楼某某(曾用名:楼小雨),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楼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楼某某乘坐288路公交车回嵊州剡湖街道碑山村。9时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下碑山地方时,被告人楼某某因下车问题与车辆驾驶员陈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楼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不锈钢茶杯砸陈某某,并殴打、拉拽陈某某,因陈某某紧急制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时,该公交车载客11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楼某某处扣押不锈钢茶杯1只,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的方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楼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邢鑫帅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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