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楼美英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936号

被告人楼美英,女性,1958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580329232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8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美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经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9时许,在义乌市**镇***区**栋**室,被害人骆某某与妻子楼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楼某某的母亲即被告人楼美英赶至现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楼美英拿起身旁的一个陶瓷杯砸向被害人骆某某,致使被害人骆某某左眼受伤。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骆某某左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楼美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楼美英经传唤到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传唤证;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甲、楼某某、楼某乙、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楼美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情况记录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美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级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均琪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