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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甲、楼某乙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037号

    被告人楼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201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五百元;2011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楼某乙,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2009年7月2曰因犯强奸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至2020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楼某甲伙同被告人楼某乙窜至诸暨市暨南街道关湖村村口正建造中的加油站内,盗走加油站内PVC网线约305米、铜软线约200米、 HP24ec显示器1台、6TB硬盘4只、空调铜管一套、中财管道一箱、BVR接地线20根,经鉴定,共计价值约6685元。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在窃得上述财物后将4只硬盘与显示器丢弃在江中,将部分赃物以815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被告人楼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劝被告人楼某乙投案自首。被告人楼某乙在被告人楼某甲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重记录;

5.视频资料:道路监控录像,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楼某甲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楼某乙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1月27日附: 

1.被告人楼某甲、楼某乙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量刑建议2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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