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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甲、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259号 

被告人楼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二村**组,因赌博于2011年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金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金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二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楼某甲和吕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经营麻将馆期间,召集并提供麻将机供违法行为人何某某等人以“傻瓜麻将”的方式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提供饮食、茶水等,并按照一桌300元抽取头钱获利,累计获利1万元,累计赌资227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在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楼某甲和吕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多次以“傻瓜麻将”的形式赌博,其中陈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借69000元用于赌博,何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64000元用于赌博,吴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14000元用于赌博,楼某乙向被告人吕某某借3000元用于赌博,具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2000元用于赌博,叶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11000元用于赌博,谭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8000元用于赌博;

2.2020年7月18日晚上,在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楼某甲和吕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等人以“傻瓜麻将”的形式赌博,其中何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5000元用于赌博,吴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3000元用于赌博,谭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4000元用于赌博,具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借6000元用于赌博;

3.2020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叶某某、谭某某等人在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楼某甲和吕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以“傻瓜麻将”的形式赌博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38200元。

3.现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一万元。

2020年7月19日晚上10时许,民警在义乌市*村**幢*单元*室将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账册本、借钱统计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陈某乙、楼某乙、具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叶某某、沈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行政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某甲、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楼某甲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浙江省义乌市**镇**二村*组,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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