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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非法行医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六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开始,被告人楼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吴宁街道爱国路37号经营牙科诊所,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10年1月13日、2017年4月7日先后二次被东阳市卫生局、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分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七千元。后被告人楼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在本市吴宁街道爱国路37号、48号经营牙科诊所,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阳市卫生健康局查获,并责令停业。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楼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案件材料、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医师资格信息结果、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楼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满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旭

2020年9月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535697****。

2. 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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