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左右开始,被告人楼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雇佣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基**号厂房内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农业局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27日,2次向其下达《生猪屠宰相关事项告知书》。2019年9月30日凌晨,萧山区农村农业局等部门对上述地点执法检查,现场查获47头活大猪、账本等物。47头活大猪的违禁药物检测、非洲猪瘟检测均为阴性。
现查明,2019年4月中旬至9月期间,被告人楼某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基**号厂房内私自屠宰生猪200余头。其将屠宰后的猪肉出售给楼某乙、章某甲、楼某己、章某乙、骆某某、缪某某、孙某某等人,销售金额累计4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
被告人楼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查处材料,关于罚没生猪宰前违禁药物抽检证明、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毛猪称重单、关于罚没生猪处理情况的说明、无害化生猪证明,生猪屠宰相关事项告知书、执法文书送达回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销货清单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楼某丙、楼某丁、谢某甲、楼某戊、孙某某、骆某某、楼某乙、章某甲、章某乙、楼某己、缪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询问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楼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 颜利兴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