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楼某甲恒,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号**室。2012年8月2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甲恒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28日, 被告人楼某甲恒在其租赁的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140号二楼房间,多次聚集章某某、俞晓东、朱某某、葛某某、饶某某等赌客以麻将、六扣、十三道等形式进行赌博。楼某甲恒为赌客提供免费的晚饭、茶水、香烟、水果零食等服务。其间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12月28日晚,赌客章某某、俞晓东、朱某某、葛某某、饶某某在上述地点进行十三道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当天抽头款620元,收缴赌资4760元。
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楼某甲恒在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140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章某某、朱某某、俞晓东、申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楼某甲恒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行政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5. 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微信账户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甲恒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楼某甲恒现被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视听资料一卷、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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